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文件相关规定,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开放竞争,决定对招标文件实行预公示,通知如下:
一、预公示的适用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预公示的内容
招标人(招标代理)应按我市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格式编制招标文件并进行备案前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联系方式、招标内容、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文件(若有)、招标控制价、评标办法、合同专用条款等。
三、预公示的程序
1、招标人在向监管机构备案招标文件前,应先通过登录市行政监督系统上传招标文件进行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规定的备案审查时间。
2、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均可对公示内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提出意见,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提出,并留下具体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3、预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自行参考社会公众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采纳,对不予以采纳的意见,应注明理由,预公示意见采纳情况须作为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资料的组成部分。
四、本规定自2021年4月10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服务中心
202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