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下同)处置管理工作,落实建设(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置主体责任,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提出要求,并列入技术评标内容,投标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和消纳场地等有关情况,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明确运输方式、出土总量、出土计划及时间等具体内容。我市在施工、EPC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技术标评审内容中,增设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的评审条款,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投标人须在投标方案中给予响应。

   二、建设单位应在招投标阶段将建筑垃圾处置方量、处置费用进行测算并纳入招标控制价,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内容,结合投标文件中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市场情况对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处置费用进行自主报价。

   三、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明确违约经济处罚条款。国有资金投资建设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继续按照市建委制定的专用条款合同示范文本执行。

   四、建设工程施工前,中标的施工单位应当进一步细化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于开工前报建设单位,并向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建设单位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督促施工单位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按有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五、施工单位应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促运输单位与接纳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施工单位才能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

   六、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90%的,应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90%的,施工单位应提供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应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七、本通知自202411日起实施,杭州市域范围内新开工的项目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处置、工程量结算等相关要求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中予以约定明确。全市各级招标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加强“两审批两备案”管理。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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