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可以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其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及时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具体组建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活动及其他相关联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将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集中交易场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对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公示。

 

  建立全省招标投标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

 

  省、市、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情况复杂、难以协调和监督的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的行政处罚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

 

  第四十八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条   投标人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无事实依据属于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