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三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 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