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评标活动,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条 本规定颁布前有关评标机构和评标方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